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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
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圖表請參閱附件一)
二、物理性標準:
(圖表請參閱附件二)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圖表請參閱附件三)
前項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處理天然災害之期間。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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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一五00 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
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圖表請參閱附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87年2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11105918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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