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
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
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
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
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
查,逕行辦理決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