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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80037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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