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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
      人員名單。

  • [修正]
  •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
    結果負責。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
    任。
    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者,應擇期另
    行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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