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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42年3月7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六條,並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五條之一(公職回復之申請)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但因罪刑之宣
     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
     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 [修正]
  • 第六條(赦免之研議)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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