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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
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
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自
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
敘。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
起敘。
四、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
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0薪點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00薪點起敘。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
業人員,其薪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薪級起敘。但高員
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高員之二級考試及格者,
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
二、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0薪點起敘。
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高等考試之二級
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自高員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自員級第三十八級二四0薪點起敘。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自佐級第四十二級二00薪點起敘。
具較高資位任用資格人員,初任較低資位職務者,敘各該資位與前二項同數額薪點之薪級
;如該同數額薪點之薪級高於所任資位最高薪級者,敘所任資位最高薪級。
經敘定資位人員,調任同一資位或不同資位之職務者,其薪級之核敘,比照公務人員俸給
法規之規定辦理。
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資位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資位最高薪級為止。
交通事業人員各薪級薪點之薪額,由行政院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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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
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
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
、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
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
薪級滿六年者。
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資位或相當各該資
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
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五三五薪點;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十八
級四七五薪點;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
第一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一項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員級人員晉升高員級資位
職務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訓練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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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
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
通部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依各該任
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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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36年12月22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3000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八條;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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