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考績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銓敘部部銓三字第111550279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第十五點;刪除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二、各機關考績(成)案,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
       定機關)核定後,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
       理資訊系統報送,備文並載明上傳網路報送之文號及機關代號函送
       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但機關業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
       以網路系統報送考績(成)者,應先函請銓敘部同意。
       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考績(成)者,應檢附考績清冊及電腦儲存資
       料各一份函送銓敘部,二者資料內容、次序,須完全一致,清冊應
       加蓋機關印信及騎縫章,如有更正或塗改文字,應加蓋校對章。
       考績人數統計表,應照規定格式詳確填具,如屬另訂資位人員,應
       於考成格式內,增欄容納之,以便註明人數,並隨文函送銓敘部。
       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以電子公文函復報送機關,各機關應即依銓敘
       審定結果至指定網址下載列印。
       各機關不參加考績(成)人員免予報送。但屬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
       實而不辦理考績(成)者,除第一項但書之機關逕予備文函知銓敘
       部外,其他機關仍應於第一項之網路系統報送不辦理考績(成)人
       員之資料,並於函送銓敘部文內敘明。

  • [修正]

  • 十五、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成)更正或變更銓敘審定案或補辦考績(成
       )案,經核定機關核定後,仍循原考績(成)程序辦理。
       受考人不服考績(成)總分、等次之評定,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
       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後撤銷原考績(成)核定案,並經依法另為評
       定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重行辦理考績(成)。
       前二項更正或變更銓敘審定、補辦或經撤銷重行辦理考績(成)案
       ,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報送
       ,並分別於電子公文、考績(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或考績清冊內
       敘明原因及理由,且隨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