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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裁判
法規類別
教育類
名 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7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第22-1條後段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程序及聘期事項、第31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項、第5項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解聘、免職之核准事項及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相關事項、第34-1條第1項有關運動教練留職停薪之核准事項、第40條第1項前段有關訂定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事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
1.
最高行政法院 103年度判字第291號 行政判決
聘任事件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年度國字第4號 民事判決
國家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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