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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裁判
法規類別
工務類
名 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3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4454號令修正發布第7、22、26、34條條文;刪除第9條條文;增訂第2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4條第1項序文、第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項序文、第1款、第6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7條、第8條、第8-1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7款、第2項、第11條序文、第1款、第12條序文、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序文、第2項序文、第3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2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項、第22-1條、第23條第1項、第25-1條、第26條、第27條序文、第2款、第3款、第28條序文、第1款、第2款、第29條序文、第2款、第30條、第31條第1項序文、第2款、第5款、第2項、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34條第1項、第3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4條第2項所列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機關」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機關」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25-1條第2項所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年度簡字第10號 行政判決
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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