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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人給字第1083000244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1日生效
  •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5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市政府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八、有關改善臺北市停車設施及管理支出。 九、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支出。 十一、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 十二、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三、違規停車講習相關支出。 十四、促進捷運、公車及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獎助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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