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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第 4 條四、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處分者,依下列規定扣發當月獎金: (一)遲到、旱返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工或曠職者,每次扣發獎金五分之一 。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分娩假、陪產假、婚喪假者,按日扣發獎金 二分之一;延長病假期間,不發獎金。 (三)公假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加各種訓練或依 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 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趕過部分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 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獎金三分之一;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獎金三分之二 ;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全月獎金。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2-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0317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