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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87年7月28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第四次大會修正通過第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 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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