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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 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 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