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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十八條(總就職之宣誓)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佘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 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佘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 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