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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 印信條例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 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之繳銷辦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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