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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國史館國采字第107100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四條(文物保存管理作業程序)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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