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四條(文物保存管理作業程序)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