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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二十八條(安全查核)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 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 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任 用。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有必要進行安全查核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受查核人,於受查核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 意見及申辯。 第一項至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 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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