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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二十二條(反制間諜工作)
情報機關從事反制間諜工作時,應報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並應將該工作專案名稱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屬反爭取運用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情報機關從事前項反制間諜工作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 涉嫌間諜行為之人及其幫助之人之有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構)、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 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一項但書情形,應由主管機關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於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協調各該情報機關決定案件移送偵辦時機、 移送之對象及移送之內容。 反制間諜工作之定義、條件、範圍、程序及從事人員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 報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