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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國家安全局(102)修惠字第00043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十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應 予以協助;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不適用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第七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款、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人員之條件、待遇、任期、淘汰及考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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