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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並對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 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 國家安全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