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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六條之二(文物典藏及註銷處理程序)
總統、副總統文物經主管機關評估其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不符典藏效益者, 應制定註銷計畫,送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後,辦理文物註銷。 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得註銷之文物,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處理。必要時 ,應先經電子儲存。 總統、副總統各類文物之保存年限與註銷辦法,及其銷毀、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等 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