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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國史館國采字第10710006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條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六條之二(文物典藏及註銷處理程序)

    總統、副總統文物經主管機關評估其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不符典藏效益者, 應制定註銷計畫,送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後,辦理文物註銷。 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得註銷之文物,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處理。必要時 ,應先經電子儲存。 總統、副總統各類文物之保存年限與註銷辦法,及其銷毀、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等 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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