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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四十九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