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第十六條(離島建設基金之來源)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 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程序與收支保管辦法之決定)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