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人字第108000187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獨立行使職權,委員人數、任期、專業及免職等規定)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 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 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聘用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第三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 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 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第三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 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另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之 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 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專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 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定本會掌理且有直接利益關係之 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本會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