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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人字第108000189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八點,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五條(性別工作平等會之設置)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 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 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 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三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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