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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秘字第1090000218號函頒布全文七點
  •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六、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除國營事業機構投資新興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外, 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一)交通部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 送工程會審議;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由交通部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二)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工程建造經 費達新臺幣四億元以上者,應送工程會審議;未達新臺幣四億元者,由內政部、經 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三)軍事個案工程中,機密性或戰備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送工程會 審議;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由國防部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四)前三款以外由各部會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億 元以上者,應送工程會審議;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由各部會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 責審議。 (五)中央政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 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依照前四款規定辦理。 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核定 結果,應以正本函送主辦機關,核定個案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並應副 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工程會。 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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