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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112375022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一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 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定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第五十七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 ;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 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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