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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38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十八條(直轄市之自治制度)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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