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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0024213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三,除第二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戶籍法 第六十五條之一(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 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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