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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五十九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全面換發)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