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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5120463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 戶籍法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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