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810506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提前退伍)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二、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 者。 前項第一款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二款提前退役之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 ,由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