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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17184號、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83001799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九條,自發布日施行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條之一(身心障礙者與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 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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