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81745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五十四條之三(主管機關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及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 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