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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60804982號修正發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六條(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 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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