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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 。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國營經濟事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604603830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