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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2168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原名稱: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 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 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 、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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