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八條(都市更新基金之設置及運用)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 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程序與收支保管辦法之決定)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