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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31號修正公布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 警察法 第三條(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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