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3022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附表
  • 警察教育條例 第六條(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