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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87年6月3日外交部外(87)人二字第8703013238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條文
  • 獎章條例 第九條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 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 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院頒獎章,與總統頒授勳章、獎章或紀念章同時佩帶時,院頒獎 章位列其次;與各主管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則位列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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