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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九條(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之規定)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 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外交/外交業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外交部外禮三字第1073151718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三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