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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外交/外交業務
中華民國77年8月8日外(77)條二字第762號函修正
  • 外交部組織法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分別掌理各該地域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及文化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七、關於轄區區域性組織事項。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第五條

    條約法律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五、其他關於涉外事務法律之研判及釋明事項。

    第六條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四、輔導、協助一般國民外交之推行,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國際文教、科 技與體育交流活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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