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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106800985號、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0091277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六條,自110年10月25日施行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十一條

    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 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總停留期 限最長為六個月。 依前項規定取得停留簽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 該項規定申請核發停留簽證。 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停留簽證之人數,由外交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主管機關 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及申請狀況每年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之條件、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內 政部並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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