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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沒入、保管之護照,及因申請或由第三人送交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護照,其保管期限、註銷、銷毀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沒入、保管之護照,及因申請或由第三人送交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護照,其保管期限、註銷、銷毀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