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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外交/條約
聯合國大會1989年11月20日第44/25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49條規定,於1990年9月2日生效(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7601號令公布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溯自103年11月20日生效)
  • 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 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 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 ,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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