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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十條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 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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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為建立公報制度,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保障人民權益,並落實相關管理及考核作 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外交/協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財政部臺財際字第10300615712號書函公布,自103年6月23日生效(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部長張盛和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財政及經濟開發部部長墨湯姆於臺北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