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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337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印信條例 第八條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其主官編階 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 國防部及各高級司令部直屬第一層幕僚機構,經國防部視其業務性質,有使用印信之必要 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應由總統府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如因特殊情形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 部依定式暫為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依前三項規定,由國防部逕行或暫為製發,或由其決定機關所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其 製發及使用規則,由國防部擬訂,層呈總統核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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