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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0839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六條(補償金之計算)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 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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