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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0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 國防法 第三十二條

    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 國防機密應劃分等級;其等級之劃分及解密之時限,以法律定之。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員,應經安全調查。 前項調查內容及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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